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出生;孙某某,男,1993年出生;刘某2,男,1990年出生;刘某3,男,1981年出生;刘某4,男,1990年出生;于某某,男,1967年出生。
法院查明事实
2019 年至 2021年间,刘某某为提高挂号率,要求孙某某为其制作空军总医院APP、肿瘤医院挂号平台、“114”挂号平台等软件,后利用上述软件长期大量抢占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等医院的挂号资源并有偿向他人提供,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 39万余元。
孙某某负责制作上述软件并对其进行不定期维护,违法所得 9万余元。
刘某4使用刘某某向其提供的空军总医院APP,同时向刘某某买号,帮助刘某某卖号,与刘某某共同违法所得 1万余元。
于某某明知刘某某利用软件抢号,仍向其买号,与刘某某共同违法所得3万余元。
2019 年至 2021年间,刘某3向他人购买 “114”平台抢号软件长期抢占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等医院的挂号资源并有偿向他人提供,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 4万余元。
2020年9月至2020年 12月间,刘某2向他人购买“114”平台抢号软件长期抢占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广安门医院等医院的挂号资源并有偿向他人提供,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软件均具有破坏性。
刘某某、孙某某、刘某2、刘某3、刘某4、于某某均于2021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刘某某退缴人民币16.3万余元,刘某3退缴人民币4.98万元,现在案。
法院裁定
刘某某、刘某2、刘某3、刘某4、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其中,刘某某、刘某3、刘某2、于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刘某4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孙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对六被告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刘某2、刘某3、刘某4、于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罪、孙某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综上,法院根据刘某某、孙某某,刘某2、刘某3、刘某4、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孙某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刘某2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刘某3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刘某4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于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继续追缴刘某某、孙某某、刘某2、刘某3、刘某4、于某某各自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八、在案款,用于执行刘某某、刘某3各自的上述追缴;扣押物品,予以没收。